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195号
被告人王某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男于2013年3 月份以来在民权县**大道与**西路交叉口经营早点,经对其经营的油条抽样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515mg/kg,属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男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男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助检员:邓 鑫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男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3页。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