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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195号

被告人王某男,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男于2013年3 月份以来在民权县**大道与**西路交叉口经营早点,经对其经营的油条抽样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515mg/kg,属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男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男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助检员:邓  鑫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男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3页。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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