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3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镇**KTV唱歌时,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劝停。后王某甲与宋某某相约前往东莞市**镇**工业园门口打架。10月28日1时许,王某甲集结被告人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16岁,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在上述地点见面后,宋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向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等人用拳脚殴打宋某某, 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与宋某某随即五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流血受伤。案发后,王某乙报警,并与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往现场,将众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伤情需补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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