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2015年1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进行治安调解;2016年5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9日;2017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社。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20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街村。2013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进行治安调解;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
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焦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焦某某等人同杜某某、田某某及受害人马某某在武都区**镇**街武都区安化镇安化街的“盛世”KTV 内喝酒娱乐,期间被告人王某乙提出要和马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谈某某、邓某某表示同意。玩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焦某某等人同杜某某、田某某、马某某陆续离开KTV后到焦强宏家玩,走到王河桥头时田某某拿出两个避孕套分别给了王某乙和谈某某,在焦某某家客厅坐了几分钟后,马某某想要回其租住房子,但王某甲不让其离开,马某某便跑到二楼见一间房子门开着进入房间准备关门时,被随后追赶来王某甲把门强行推开,王某甲关上房门并进行反锁,并将坐在床边的马某某压倒在床上,强行脱掉马某某穿的裤子、内裤及外套,将其强奸。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焦某某四人到二楼该见一房门锁着,焦某某便多次敲门要求开门,王某甲打开房门后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焦某某四人便进入房间,王某甲便威胁马某某和在场的人都要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打开手机电筒进行录像后离开现场。谈某某和王某乙便开始脱掉自己的裤子及内裤戴上田戴上田某某给的避孕套,谈某某强行爬在马某某身上将阴茎插入马某某的阴道马某某身上将阴茎插入马某某的阴道内进行抽插,但由于马某某反抗的激烈,便朝其右乳房部咬了一口,马某某朝谈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谈某某停止强奸后王某某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乙便压住马某某霞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马某某的反抗无法将阴茎插入阴道内,便要求在场的谈某某和邓某某进行帮忙,谈某某压住马某某马红霞的右腿,邓某某压住其左手,王某乙强行和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乙强奸完后,谈某某欲再次强奸时马某某摸到其手机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焦某某焦某甲见状后让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先离开,并抱起马某某的衣服扔到房门外,后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离开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王某乙、谈某某强奸马某某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有帮助行为,并有事先商量的行为,王某甲、谈某某、王某乙强奸马某某的场所是被告人焦某某所提供的,因此认定邓某某、焦某某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宏铂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邓某某、焦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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