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神泉信用社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村**路,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系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神泉信用社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在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岐石信用社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保证人和抵押物信息在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岐石信用社、神泉信用社诈骗贷款13笔,金额共计人民币249.11万元。期间,王某甲欠下其亲戚朋友高额债务无法还清,2011年3月29日,王某甲收到鲍鱼场补偿款人民币212.0737万元,在未偿还前述13笔贷款的情况下,于2011年至2014年间,继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保证人信息在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隆江信用社、前詹信用社、神泉信用社诈骗贷款5笔,金额共计人民币79.4万元。2019年5月21日,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在惠来县农村信用联社抓获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帅

2020年2月5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