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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骗取银行贷款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9********,专科文化程度,大荔县**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网上追逃)在任大荔**汽贸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利用毛某甲、毛某乙、赵某某、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6人虚假的购车买卖协议,以该公司为担保的方式,从**行大荔支行骗取贷款365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目前仍有117万余元贷款未偿还。

2014年4月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大荔**汽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利用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王某丙等24人的虚假购车买卖协议,以该公司为担保方式,从**行大荔支行骗取贷款815万元(贷款期限为2-3年),目前仍有492万余元贷款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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