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其经营的搪瓷厂需要资金为由,通过伪造收入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向郓城**银行**支行申请贷款45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4月20日。贷款到期后,经郓城**行催收仍未偿还该笔贷款。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还款10万元,截至2019年1月2日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款申请书、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樊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昌盛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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