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6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铁岭市西丰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29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铁岭市西丰联社郜家店信用社信贷员,捕前住铁岭市西丰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涉嫌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梁某某、王某乙(均已不起诉)以自己及借用李某某等人的名义,虚构借款理由,在铁岭市西丰联社郜家店信用社和鑫胜信用社贷款21笔,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06.54万元,其中抵押贷款6笔人民币647万元,担保贷款15笔人民币1359.54万元,全部贷款被被告人王某甲用于经营铁岭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偿还欠款。其中,以被告人王某甲名义贷款人民币95万元,以梁某某名义贷款2笔人民币285万元,以王某乙名义贷款人民币84万元。截止至2020年7月2日,梁某某、王某乙以现金形式偿还贷款人民币216万元,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人民币271.28万元。
铁岭市西丰联社郜家店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甲借用他人名义贷款情况下,仍为他们办理贷款手续,没有履行贷前审查的责任,发放贷款6笔人民币635万元,其中2笔人民币200万元为抵押贷款,其余人民币435万元为担保贷款。
另查,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借用李某某等21人的名义,以虚构借款理由为手段,在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信用社、钓鱼信用社、城郊信用社贷款共计26笔,本金人民币1251万元。贷款发放后,均被被告人刘某甲用于投资建厂使用。上述贷款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缴,被告人刘某甲偿还本金人民币3.6万元,余款人民币1247.4万元未偿还。其中,被告人刘某甲作为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信用社信贷员办理贷款16笔人民币683万元,余款人民币573万元由于某某等信贷员办理。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的妻子刘某某代为偿还本金人民币85万元,余款1162.4万元至今未还。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为人民币1318万元,骗取贷款数额为人民币573万元。
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案材料及贷款明细、业务凭证回单、承诺书、还款金额、房屋、车辆明细等、贷款档案、借款凭证、收贷收息凭证和取款凭条、刑事判决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合作框架协议、收据、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情况说明、关于王某甲偿还贷款的情况说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回单、附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谅解书等;
2、证人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梁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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