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环保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批准在唐河北侧小西丈村西南耕地上经营砂场,非法挖土采砂约27.66亩,累计动用资源储量60991立方米,价值2500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立彬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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