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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采矿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福州海警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租用“***”散货船进行运输经营,其与“刘老板”(另案处理)事先商定过驳运输海砂的价格后,于2020年2月19日驾驶该船在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将“刘老板”非法采砂船所盗采的海砂进行了两次接驳,共计接驳海砂11536. 17吨。次日“***”船在运输途中被福州海警局查获。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船所载的11536. 17吨海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6897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州闽江口水域被福州海警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申请书、登记保存清单、福州海警局向驻马店市地方海事局告知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湖北省武汉市船舶检验所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等;

2.证人证言:证人承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建筑用砂检测报告、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号散货船非法过驳海砂矿产资源破坏技术鉴定报告、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号船船载的8124.06m³海砂市场价格的评估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盗采海砂仍事前通谋并为其盗采行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非法采矿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孔辉

检察官助理:陈文楠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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