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店**楼出租屋。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于同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了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其家族自留山内建房,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6日雇请符某甲持油锯砍伐林木16株。当日王某甲又雇请符某甲将该处一株自然生长的沉香树砍伐。经鉴定:1.王某甲采伐的沉香树系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2.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4.1603立方米,其中土沉香立木蓄积量为0.6326立方米。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油锯、一截沉香树主树干;
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王某甲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焕
书记员 陈卓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2089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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