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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中共党员,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龙泉市**乡**村**街**号。2017年8月18日,因吸毒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8年10月31日,因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以王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分别在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村“九坞垅”山场、“下溪源”山场采挖二株已被采伐的南方红豆杉树桩。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雇佣工人一同至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村“下溪源”山场内,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红豆杉,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王某甲使用油锯锯的方式对该株红豆杉进行盗伐,并锯成5段2米左右的原木。当天,王某甲与雇佣的工人一同将红豆杉原木搬运至山脚。12月28日,王某甲雇佣工人将其中两段红豆杉原木用工具车运至高山村。12月29日,王某甲雇佣工人再次到山场准备运回剩余三段红豆杉原木时被人发现,三段红豆杉原木被要求运至溪源田村村委会。目前,溪源田村村委会的三段红豆杉原木被扣押在案,其余两段已遗失。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蓄积为4.0192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潜逃。2019年9月2日,王某甲到龙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龙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曾某某何某某丁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赖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5.龙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旭红

检察官助理:李嘉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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