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乡人民政府机关**号,住五指山市**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五指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为种植益智,在五指山市**乡往**方向的自家林地旁的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号林班内,采取先喷洒除草剂,后用砍刀、锄头铲林地上生长的植被的方式进行开垦。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桫椤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然砍伐、铲生长在该处林地上的桫椤。经鉴定,开垦面积1亩,全为Ⅱ级保护林,森林类别公益林;被毁的保护植物为7株;被毁的7株保护植物树种名为桫椤;根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公布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被毁的7株桫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五指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水满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2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五指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关于王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意修复赔偿情况的函、海南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破坏林木位置的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翁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黄某某、李某某、王某辛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住处, 联系电话1510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