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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室(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贰千元;于2019年4月1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千元,并处罚罚款人民币捌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有效《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徐州市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9年4月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部门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情况下,再次在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1407室为顾客徐某某实施开眼角手术。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1407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查获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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