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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790号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7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兖州市,住********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从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镇**路**号**楼**房无牌无证行医。2019年7月22日9时,王某甲到本市**镇**社区**街**巷**号住处为病人李某某看病,并为李某某打了一瓶香丹注射液头孢及一瓶川芎嗪注射液,随后让李某某在家边打吊药水边休息。同日下午15时35分许,李某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左前降支狭窄约85%)的基础上,因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2019年7月22日17时许,王某甲在上述非法行医地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0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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