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月始,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已判决)及其个人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重庆北站附近,多次协助王某乙从香烟经销户和背包客手中收购卷烟。作为报酬,王某乙会分配部分卷烟供王某甲出售,二人加价后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2月25日2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联合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花城D组负二楼停车库渝D****的车上当场查获王某甲协助王某乙收购的卷烟共计133条(黄鹤楼(硬奇景)30条、云烟(软大重九)16条、黄鹤楼(硬侠骨柔情)55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8条、黄鹤楼(硬峡谷情)6条、钻石(双中支荷花)9条、白沙(软和天下)9条)。
2019年2月26日,上述机关在重庆市渝北区天宫殿10栋2单元8-4查获王某甲持有用于销售的卷烟80条(黄鹤楼( 峡谷情)51条、黄鹤楼(硬侠骨柔情)29条)。
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核算,以上公安机关查获的烟草价值共计75802.2元。
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将被告人王某甲移交给本案侦办单位,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人员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8353****;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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