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河南清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河南省濮阳市**局**配送部驾驶员,现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村自建房(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村**排)。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南省清丰县**专卖局从事客户经理工作时,在未申领**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从河南省清丰县各个商户处收购中华、荷花、小苏、天叶牌等各类品牌卷烟,再每条加价2-4元出售给王某乙(已判决),总计出售卷烟价值94921元,王某甲从中获利1000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烟草数额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村,电话:1383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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