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淀**酒店商品铺销售人员,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4月起在本市海淀区**酒店商品铺为他人销售卷烟并记账,后于2018年8月起在无烟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独立经营该商品铺,并且从李某(另案起诉)处购进香烟。经查,从2016年4月至今,王某甲销售香烟金额达到人民币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朱某、卢某等人的证言;2.物证:扣押王某甲持有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面笔记本一个等;3.书证: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未办证工作说明一份、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酒店出具的租赁合同一份、北京市海淀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一份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6.电子证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打给张某甲的电话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达到十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游涛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2份;
(4)赃证物清单3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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