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HEETS”、“Marlboro”等各类烟弹,加价后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青岛市市北区等地向王某乙、吕某某、徐某某等人销售各类烟弹共计196.5条,价格共计约人民币5.3万元。
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公安人员并从王某甲处查获烟弹12.3条,经鉴定,均系真品IQOS卷烟,价值人民币144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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