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51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阮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中路52号202室内,非法销售“六合彩”出版物,经营数额累计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该店期间,接受钱某某、施某甲、王某丙、虞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转投至六合彩网站,累计金额30000余元,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2月14日,民警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中路52号202室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告人王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卡片、书籍及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明细、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付、钱某某、施某甲、王某丙、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丁、邵某某、虞某某、郑某甲、蒋某某、叶某某、施某乙、柯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余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出版物,并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且已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六合彩卡片、书籍及手机贰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各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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