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32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瑞安市林川镇水干岸村附近田园里播种罂粟。2020年4月3日,上述情况被瑞安市林川镇禁毒办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铲除。经公安机关清点,该批罂粟共计510株。经鉴定,送检的植株为毒品罂粟原植物。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植物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396777****)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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