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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1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万宁市**合作社附近的橡胶林内抓获幼鹰1只并带回家中饲养至案发。案发后,查获的鹰被送往海南省鸟类救护站。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所猎捕的动物为隼形自目鹰科蛇雕属蛇雕Spilornis cheela,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Ⅱ。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蛇雕1只;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蛇雕去向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猎捕国家Ⅱ级保护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8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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