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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2********,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沧源县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村委**组。现住沧源县**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08月14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用“弹力弓”、“渔网”“弹弓”等自制猎捕工具在自家玉米地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鹦鹉2只,斑鸠1只,疑似鸟类5只(麻雀)。2019年8月12日沧源县森林公安局开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查获,经鉴定:为灰头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20000元。斑鸠1只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动物”,价值300元,珊瑚鸟3只为黑喉噪鹛,属国家“三有动物”,价值900元,疑似鸟类5只为黑喉红臀鹎,没有列入国家和云南省保护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所查获灰头鹦鹉照片、猎捕工具;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结论;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10****);

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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