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64********,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易门县**街道**村附近放牛期间,捕捉了一只疑似白腹锦鸡的野生动物带回自家门口圈养,2020年3月3日被易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查现场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猎捕的疑似白腹锦鸡的野生动物一只,种属为白腹锦鸡,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白腹锦鸡一只;2.书证:受案立案材料、强制措施材料、户口证明、扣押材料、收取证据笔录、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明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白腹锦鸡一只),请依法判处。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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