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从贵州省来镇安县务工。其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八亩坪村修建送电铁塔期间,发现工地附近有野生画眉鸟,随即在淘宝网上购买1张黑色粘网,1个方形竹制鸟笼,伺机猎捕野生画眉鸟。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甲多次工地附近架设粘网,使用手机播放的画眉鸟叫声诱捕附近山林内栖息的野生鸟类,先后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11只,后放生2只,其余9只饲养在其购买的方形竹制鸟笼内,准备带回其贵州老家。2020年1月16日21时许,王某甲携带其非法猎捕的9只画眉鸟在镇安火车站过安检时被安康铁路公安处镇安站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聘请商洛市野生动物保护站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猎捕的9只野生动物为画眉,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另查明,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商洛市全年禁止猎捕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甲猎捕的画眉鸟照片、鸟笼、粘网照片等;2.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王某甲购买粘网及鸟笼订单截图、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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