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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住巨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利用地笼子、编织袋、网兜子、防水服、手电筒等工具,以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在巨某某**镇**村**河道内、河岸上,非法狩猎黑斑蛙44只,经鉴定,均为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编织袋、防水服、地笼子、网兜子、手电筒及所狩猎44只青蛙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巨某某林业局证明、巨某某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巨某某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证言证明;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凤玲

检察官助理:苑素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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