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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狩猎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月8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在和村民闲聊时,有村民提及在屯昌县**农场****岭内种植槟榔的时候,看到附近有野生山猪出没,被告人王某甲听后想捕获野生山猪自己吃,便到屯昌县****市场购买来三个铁夹,并在屯昌县**农场****岭内种植槟榔附近的树林内(禁猎区)布了三个铁夹,之后每隔几天就到屯昌县**农场****岭内查看其布的三个铁夹有否捕获到野生山猪。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屯昌县**农场****岭的树林内查看自己布的铁夹有否捕获到野生山猪时,发现自己布的三个铁夹中的一个铁夹夹到一只野生山猪,遂用绳子绑好山猪,并用袋子装好山猪背回家,回家后被告人王某甲电话联系邱某某到其家用摩托车运输野生山猪去宰杀。邱某某到被告人王某甲家取出山猪运输到屯昌县****小学附近时,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夹(三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的说明、屯昌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屯府函〔2017〕4号

3.证人某某·、王某乙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秋霞

书 记 员:王 冰



2020年4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51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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