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村民李某某家中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箐鸡”,并一直放在家中饲养至今。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收购的“箐鸡”物种名为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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