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高中文化,个旧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个旧市**路**村**幢**单元**号,现住个旧市**小区**幢**号, 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三次在个旧市“上善阁饰品经营部”内,分别购买象牙平安扣一个、象牙三通佛头一个、穿有一颗象牙圆珠的手串一串。经鉴定,三件象牙制品均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16元。
2019年11月23日经民警电话联系王某甲,其于当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平安扣等物证;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亮
2020年6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398800****;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散装材料三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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