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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林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住河南省卫辉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新乡市看守所),同年10月22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已判决)长期在山西省长治市**带从事野生动物生意,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协助记账、收支货款和联系买家。2018年1月10日左右,王某甲分别接到龙某某(已判决)和张某某(已判决)电话联系购买雕鸮(俗称“猫头鹰”)后将相关信息告知陈某甲。同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送到G55长治服务区装到晋******/豫*****挂平板车两边工具箱上,运往广东东莞市和江门市出售,其中东莞市收货人为张某某,江门市收货人为龙某某。同年1月15日1时许,晋******/豫*****挂平板车在G4宜章小塘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兽类活体1只、鸟类死体11只、鸟类活体30只。经鉴定,该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雕鸮、兽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豹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归案情况的说明、移交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恢复、提取及固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英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电子证据光盘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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