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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村**路**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房。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罪犯黄某甲 (因本案已判决)在获知非法加工象牙利润丰厚后,二人便密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批研磨机、雕刻机等象牙加工机器,先是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非法建立了象牙制品加工场,后于2013年11月份,二人又将该加工场搬至斗门区**镇**村**区**号二楼继续非法加工象牙制品。黄某甲、王某甲作为加工场的老板,两人约定利润三七分成,王某甲负责象牙原料采购及加工后象牙制品的出售业务联系,黄某甲负责加工场日常的管理、监督及象牙制品进出货款的收付工作。期间二人先后雇请了罪犯黄某乙(因本案已判决)、罪犯梁某某(王某甲之妻、因本案已判决)等十几名工人,由黄某乙负责加工场日常机器维修、操作管理及象牙加工技术传授等工作,梁某某负责打扫卫生、协助他人煮饭及将加工好的象牙珠子穿串等工作。

2014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以每千克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王某乙(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一批重约170多千克的现代象牙原料,由黄某丙(另案处理)驾驶自己的一辆面包车(车牌粤CP8****日产多用途乘用车)多次将该批象牙运到斗门区**镇**村的加工厂,事后黄某甲将146万元人民币货款分3笔分别转到王某乙指定的黄某丙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述象牙原料在加工场里由黄某乙、梁某某等工人进行切割、打磨、抛光、钻孔、穿串等程序,加工成直径0.5至2.5厘米的象牙珠子,成串的小象牙珠子以每串4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价格,大颗的象牙珠子以每颗45元至260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出售给广州、北京、南京等地的客户进行牟利。

2014年3月19日14时许,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等人正在上述加工场非法加工象牙制品时被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王某甲闻讯逃跑,民警从现场查获象牙原料及加工好的圆柱型、圆珠型象牙制品共71.8千克以及加工象牙制品的机器等涉案物品一批。当日15时许,民警对王某甲夫妇购买并居住的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区**号**房进行搜查,当场从其主卧房内查获整根象牙原料一条、观音、佛像等已加工好的一批象牙制品及一个保险柜 (内有疑似赃款现金人民币42.39万元及圆柱型等象牙制品一批)。后经讯问,黄某甲交待其和王某甲两人从非法加工象牙至今共获利100余万元人民币。

罪犯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珠海市价格验证中心鉴定,公安机关从斗门区**镇**村**区**号二楼加工场内查获的象牙原料、象牙制品共净重71.8千克,均为现代象牙制品,其物种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物种,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91690.6元;公安机关从斗门区**镇**村**路**区**号**房查获的象牙原料、象牙制品共净重13.82千克,均为现代象牙制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5837.94元,整根象牙净重1.08千克、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00元,其二物种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物种;公安机关从斗门区**镇**村**路**区**号**房保险柜内查获的象牙制品共净重1.565千克,均为现代象牙制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208.86元,其物种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物种。以上象牙原料、象牙制品共净重88.265千克,鉴定总价值共为人民币38827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运输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动物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7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王某甲的辩护律师材料复印件3张。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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