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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0********,黎族,大专文化程度琼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海南省白沙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号**幢**室,住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琼海市潭门镇富港街潭门中心渔港街边的摊贩处以人民币300至500元的价格购得两只玳瑁标本,之后将该两只玳瑁标本带回白沙黎族自治县分别送给大姐王某乙和大哥王某丙。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受张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购买玳瑁标本。同年12月1日王某甲在琼海市潭门镇以人民币62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玳瑁标本和一个玳瑁手镯,并于同年12月8日交由其侄女王某丁驾车带回白沙黎族自治县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王某甲人民币7350元。

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受大姐夫谢某甲的妹妹谢某乙(另案处理)委托购买一只玳瑁标本。同年1月18日王某甲在琼海市嘉积镇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购买一只玳瑁标本,之后交由其侄女王某丁驾车带回白沙黎族自治县交给谢某乙,谢某乙支付王某甲人民币7800元。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某、谢某乙委托被告人王某甲从崔某某处购买的两只玳瑁标本和一件玳瑁手镯,经鉴定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玳瑁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涉案检材在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经济价值为:200130元;涉案检材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的经济价值为:36900元。2、王某甲2012年至2013年期间购买的两只玳瑁标本,经鉴定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玳瑁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涉案检材的经济价值为:36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玳瑁标本4只、玳瑁手镯1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查函及复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复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喜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7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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