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1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桐乡市**镇**路**号经营“桐乡**鱼缸店”期间,通过淘宝网与出售猪鼻龟的上家王某乙、熊某某(均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购得猪鼻龟后转手加价出售,先后以6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陈某甲(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以12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宋某某(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以68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顾某某(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以支付介绍鱼缸生意好处费的形式(抵价850元)非法出售给柳某某(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以1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吴某某(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以68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孔某某(另案处理)一只猪鼻龟。以1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傅某某(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以12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张某某(已相对不诉)一只猪鼻龟。
2020年3月,本案被公安机关查获,从柳某某处查获活体猪鼻龟二只。经鉴定,上述猪鼻龟为(学名两爪鳖)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05版)附录Ⅱ的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转帐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同案人王某乙、熊某某、陈某甲等人的供述;
3.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 扣押清单及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单;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国家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林福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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