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购买鹭鸶船和电动螺旋桨,使用蓄电池、变压器、竹竿、电线组装成一套电打鱼设备,在明知汉江流域属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趁天黑无人之机将鹭鸶船开至汉江流域格垒嘴段江面,使用高压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十余次,非法捕捞各类野生鱼100余千克,所得渔获出售获利人民币近2000余元。2020年7月4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观看《焦点访谈》“禁渔令下禁渔难”节目时,发现视频中拍摄地点疑似本县城关镇中心菜场,其中身穿绿色迷彩外套男子经调查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7月13日将王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依法查获电瓶14块、充电器5台、电动螺旋桨2根、电鱼竹竿4根、鱼舀子2根、鹭鸶船1艘,以及其捕获的土生鲶鱼、野生鲫鱼、黄桑鱼、马蕨鱼、鲤鱼、阴殿鱼、沙丁鱼、翘嘴红白、餐条鱼等汉江野生鱼10余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打鱼设备、捕获的鱼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焦点访谈》节目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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