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集团法人代表。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邱某某(另案处理)送给他的一支JW-20制式半自动步枪,转送给庄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持有。
2007年夏,被告人王某甲在山东**公司收购**机械厂时,在**机械厂仓库内发现一支半成品平式双管猎枪。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王某甲将该枪送给庄某某非法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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