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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制造毒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道**号**楼**室。因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

2008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从网上购买射钉枪1支,收到该枪后发现还装有枪托和加长的枪管,并配有各种子弹。被告人王某甲便将该枪及子弹一直存放在自己位于福清市**街道**道**号**楼**室的住处,直至2019年6月26日,该枪支和所配子弹104发在其住处被民警查扣。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查扣的子弹中,42发系自制弹药、13发系空包弹、49发系射钉弹。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福清市**街道**道**号**楼**室的住处,提供冰毒和冰壶与魏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住处,提供冰毒和冰壶与魏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住处,提供冰毒和冰壶与魏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三)制造毒品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想自己制造冰毒,便从网络上搜索并下载了许多关于制造毒品的内容,欲先提取麻黄素再进一步制作冰毒。随后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了新康泰克4盒(每盒8粒,每粒含盐酸伪麻黄碱90毫克)、盐酸、氢氧化钾以及试管、烧杯、酒精灯等。被告人王某甲根据网络上下载的方法,在福清市**街道**道**号**楼**座**室自己住处,将数粒新康泰克药剂放在玻璃器皿内,加入酒精浸泡后加热,欲从中提取麻黄碱,但没有成功,后便将该溶液放在住处。同年6月26日,民警在王某甲上述住处查获该溶液以及制毒使用的玻璃烧杯等物品。经称重,上述溶液毛重317.68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溶液中检出麻黄素成份,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福清市**街道**道**号**楼**座**室自己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的改装射钉枪及子弹、含麻黄素溶液等物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实物没收收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及子弹鉴定意见、物质成份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截屏图片、相关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容留他人吸毒3次,并着手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着手制造毒品,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一年十一个月以上二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捷

2020年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161页;

3.光盘4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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