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怀疑被害人张某某将其女儿王某乙骗走,在2019年6月16日指使并和高某某(14岁)、蒋某某(15岁)、杨某某(14岁)、李某某(13岁)、卜某某(14岁)等人一起,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北一家饭店及达袋沟门山上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逼问其女儿王某乙下落,期间多次殴打张某某。后经丰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之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海滨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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