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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6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场**队**号,退休。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害人曹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互加好友相识并交往,后被害人曹某某陆续向被告人王某甲借钱,一直未能归还。2018年11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曹某某的临时居住地找到被害人曹某某索要欠款,一直在被害人家中待到2018年11月24日晚。被害人曹某某当日22时出门后未归,2018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曹妃甸区冀东油田南区附近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并强行将被害人曹某某带至王某甲现住所,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打了被害人两巴掌并要求其找钱偿还欠款,一直不让被害人离开。直到2018年11月27日上午11时,被害人曹某某报警之后,民警将被其解救。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

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高某甲、高某乙、王某丁、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1册、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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