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专科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广场****室。2017年12月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时,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郑某某(以下人员已判决)、黄某某等人在合肥市**区**广场**号写字楼**室注册成立安徽**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郑某某担任总经理,黄某某担任行政及财务总监。在2014年3月,黄某某、郑某某在合肥市**区**路**号**广场**区**号写字楼**室注册成立安徽**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某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甲以安徽**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在报纸上刊发广告、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经司法会计鉴定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安徽**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吸收52名投资人35014530元人民币,造成投资人损失2969596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释放证明、转帐电子回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常雪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郑某某、黄某某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共吸收52名投资人35014530元,属于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学功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