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路**号院**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东**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刚,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6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实际控制人王某丙;2015年8月变更为某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担任监事;2017年4月20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某某甲为实际负责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某某甲、刘某某、销售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销售总监方某甲(另案处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组织公司业务员向不特定公众以讲课、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业务,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后投资款进入某某甲和刘某某账户,由某某甲实际控制。
经司法审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200余名社会人员吸收投资人民币5000余万元,返本付息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3日被民警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方某乙、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鹏
检察官助理:杨金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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