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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甲(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鲍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明确列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5年,郭某甲、王某乙成立*甲(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房山地区对外销售*甲公司理财产品。该公司于2016年注销后,郭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乙(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监事为郭某乙。*乙公司与鲍某某达成协议,以为**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为名义,在社会上公开以*甲名义销售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2号投资基金、*甲酒泉种业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承诺半年期投资年利率24%,一年期投资年利率30%,2017年5月31日后承诺半年期投资年利率24%,一年期投资年利率18%的高额利息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人吸收存款。

被告人王某甲系*乙公司业务员,负责向不特定投资人推销*甲公司酒泉种子产业园理财产品,吸收投资人到该公司投资。经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向高某某等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0余万元。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理财协议书、收款收据、还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业务员业绩表、工资表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英
助理检察员:  孙梦婕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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