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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原**供销社**,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邳州市八义集镇八义集街苏果超市西隔壁门面房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邳州市**抵押贷款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并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统计,在此期间,共向被害人曹某某等四十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百八十六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借款凭证、借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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