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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27日,被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由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藁城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至我院,我院审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6日起诉至藁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节,被告人王某甲拒不到案,2019年6月2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邯郸市成安县长巷乡派出所自动投案,经藁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住所藁城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合作社成立后未经依法批准,由金某某决定通过在藁城乡村发展代办员向村民宣传在该合作社存款利息高等为引诱非法吸收村民存款用于其他投资,从中挣取利息差。被告人王某甲在该合作社工作期间,协助金某某发展代办员,到代办员家中收取村民存款,送达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等帮助金某某以该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村民存款。金某某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的存款除用于投资承包土地搞种植、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代办员提成、存款人存款本息等费用外,将存款700万元按年息2分借给张某甲,将存款400万元按年息2分借给边某某,后二人均未返还本息,张某甲以给付金某某玉器制品方式抵账借款700万元,金某某让王某甲保管该玉器制品和边玉顺的借条。王某甲到案后让其家人将玉器制品和边某某的400万元借条转交给藁城区公安局。案发后经审计,该合作社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非法吸收345人存款1062.8707万元,返还存款人47.41552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015.455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材料、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集资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鱼

2020年5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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