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0********,汉族,高中文化,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业务总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日,严某某、张某甲(均在逃)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2月,该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至本市玄某某**路**号**大厦**楼,并成立**甲营业部及多家分公司,组织、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开推介会、投资人口口相传等形式,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P2P为名宣传,以做汽车质押贷款项目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并签订投资协议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2016年12月,徐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收购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2月开发网络平台、“**会”APP,成立江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仍以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乙营业厅团队经理、**甲营业厅团队经理、**甲营业厅团队总监期间,共向10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604万元左右,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529万元左右;向目前已报案的2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428万元,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21万元左右。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合同、收款收据、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公司台账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慧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及审计报告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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