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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2月8日、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在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成立四川**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2011年该公司更名为四川**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已判决),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2013年,**担保公司搬迁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华盛路58号18栋1号。

王某甲等人在**担保公司经营期间,通过**担保公司、王某乙等出资设立四川**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注资控股成都市**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公司,并以**担保公司为核心通过集团化方式整体运作公司业务、资金,王某甲负责制定公司运营方针。

自2011年起,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王某甲等人共同决策,先后安排人员成立**理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经营地在成都市锦江区)、**公司金堂分公司、**公司简阳分公司等多家平台公司,开展理财居间服务,即为集团内公司筹集资金,又为其他公司融资赚取居间费用。2013年11月,王某甲等人决议撤销**公司简阳分公司,另成立投资理财咨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2013年12月31日,四川**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号成立。**公司成立后,**担保公司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审批并同意提供担保后,由**公司开展集资业务。**公司在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每月返还1.5%至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三家公司”、“**公司”、“丁某某”项目,吸收存款6200万元。案发后,“**公司等三家公司”项目集资的2330万元、丁某某项目集资的700万元,已自行清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担保公司期间,为筹集资金设立**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项目并承诺给予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2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已部分清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四张,补充材料八十四页,具结书和证据清单各一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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