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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同案人袁某甲(另案处理)成立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同案人陈某甲担任**,同案人袁某乙担任**,同案人简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运营“****”APP平台,以“充值返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面向82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4805820.31元。

2018年4月9日,同案人王某乙(另案处理)接手**公司,聘请被告人王某甲为**,继续运营“****”APP平台,以“****”等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面向53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88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银行流水、产品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夏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袁某乙、陈某甲、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存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光盘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证实王某甲家庭情况的材料共19页,其中王某甲妻子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请尽快安排庭审。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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