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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7年1月21日,王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镇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7年1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7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度,被告人王某甲以在上海做生意缺少资金等为由,承诺支付1分至2.5分不等的利息,通过王某某等人介绍在肥东县**乡向袁某某等120余名群众借款,非法吸收存款达1800余万元。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1808.5万元,涉及债权人124人。

经查:由王某乙介绍的债权人共14人,借款金额为354.9万元;由王某某介绍的债权人共26人,借款金额为480万元;由张某某等人介绍的债权人共31人,借款金额为329.9万元,其余53名债权人均系王某甲直接借款,借款金额为643.7万元。其中,王某甲通过王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等16人介绍向袁某某等71名群众借款116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借款明细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及借条复印件、查封、冻结、查询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62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808.5万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7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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