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山庄**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李某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注册成立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公寓**号楼**),2013年11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及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在本市和平区、河东区、蓟州区设立营业部,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通过派发传单、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P2P、有限合伙融资业务,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合同,非法吸揽资金,开展违法经营活动。
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心**广场**座**室)**期间,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魏某某、商某某等五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622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将被告人王某甲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2万元及丰田牌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魏某某、商某某等五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合伙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转账凭条、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机动车查询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能够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凌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644****。
2、侦查卷二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