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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陵川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注册成立,鲍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明确列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5年,郭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成立*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本市房山地区对外销售*甲公司“大兴渣土”理财产品,2016年该公司注销后,郭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监事为郭某乙。*乙公司与鲍某某达成协议,以为禾中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名义,对外以*甲名义销售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2号投资基金、*甲酒泉种业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承诺半年期投资年利率24%,一年期投资年利率30%,2017年5月31日后承诺半年期投资年利率18%,一年期投资年利率24%的高额利息与投资者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王某甲系*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乙公司**,负责向不特定群众推销*甲公司理财产品,吸收投资人到该公司投资。王某甲共吸收投资款100万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投资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计算机内提取的**业绩统计表;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梦婕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6356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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