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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住铜川市王益区**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效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至2015年2月,西安联合学院以投资办学,开发现代农业、预售老年公寓等为名组成专业集资团队,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媒体宣传、考察学院农场、组织免费观光等手段,向社会群众进行吸收存款。西安市新城区居民白燕(已判)应聘进入西安联合学院成立的集资公司西安办事处并担任临潼**分公司**处**并招聘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2007年5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应聘进入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临潼办事处渭南办任职,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不特定社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某甲以联合学院集资建校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为2081份,吸收资金61914760元,涉及民众50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收款收据、借款合同复印件等书证;

客户资金明细表;

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法治,采取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明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一张;补查材料1份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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