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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法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余某某(已判决)在2015年5月11日注册成立蚌埠**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由余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王某甲为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以为蚌埠市**商品包装装潢有限公司、蚌埠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蚌埠市中山**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融资,以高额利息(月息1.5%)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经安徽天汇会计事务所鉴定,王某甲在**投资公司成立日至案发时,一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期间**投资公司吸收存款金额4243400元,返还存款人金额603070元,截至案发尚未返还金额364033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余某某、王某乙、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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